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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国文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缙公(壶)行罚决字[2023]0083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应国文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浙江省缙云县公安局壶镇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5-3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05月30日上午,应国文在明知自己没有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不能进行电焊工作的情况下,仍在缙云县******217-3号店内进行电焊作业。应国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且属情节严重,应予以行政处罚。另查明,应国文属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其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应国文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缙云县公安局送缙云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二日(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