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2月初至5月30日期间,卢某某在缙云县壶镇镇XXX路XXX号的缙云县XX机床有限公司车间实施了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具有从轻处罚情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卢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行政拘留由缙云县公安局送缙云县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