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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缙公(壶)行罚决字[2023]0084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卢**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浙江省缙云县公安局壶镇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2月初至5月30日期间,卢某某在缙云县壶镇镇XXX路XXX号的缙云县XX机床有限公司车间实施了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具有从轻处罚情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卢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行政拘留由缙云县公安局送缙云县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