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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元青盗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缙公(碧)行罚决字[2023]0084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马元青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浙江省缙云县公安局新碧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马元青潜入缙云县新碧街道XX奶茶店内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另查明马元青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对马元青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马元青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行政拘留送缙云县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