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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朝文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缙公(舒)行罚决字[2023]0083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吴朝文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浙江省缙云县公安局舒洪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5-3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至2023年5月31日,吴朝文明知韦*岗无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不能进行焊接工作的情况下,仍指使他在缙云县**环卫用品厂进行明火焊接作业。吴朝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指使他人冒险作业,应予治安处罚。另查明,吴朝文于2023年5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其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吴朝文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缙云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