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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石岗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缙公(舒)行罚决字[2023]0083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韦石岗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浙江省缙云县公安局舒洪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5-3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至2023年5月31日,韦石岗明知自己无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不能进行电焊工作的情况下,仍在缙云县**环卫用品厂进行电焊作业。韦石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应予以治安处罚,且韦石岗工作的地点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韦石岗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缙云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