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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飞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缙公(源)行罚决字[2023]0083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刘龙飞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浙江省缙云县公安局大源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5-3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5月26日至5月30日,刘龙飞明知张*锋、刘*、王*通、陆梦*祥四人无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不能进行焊接工作的情况下,仍安排该四人在缙云县***浙江艺昕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车间进行明火焊接作业,后于2023年5月30日被查获。刘龙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指使他人冒险作业,应予以行政处罚。
另查明,刘龙飞属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其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龙飞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缙云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拘留5日,自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