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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水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缙公(新)行罚决字[2023]0083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陈天水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浙江省缙云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5-3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陈天水明知自己无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不能进行电焊工作的情况下,仍在缙云县新碧街道浙江多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多次进行电焊作业,后于2023年5月31日被查获。陈天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应予以行政处罚。且陈天水工作的地点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天水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缙云县公安局送缙云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二日(自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