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4月初至5月30日期间,杨亮明知自己无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不能进行电焊工作的情况下,仍在缙云县新碧街道浙江**工贸有限公司车间进行电焊作业。杨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应予以行政处罚。且杨亮工作的地点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经查证、杨亮属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其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杨亮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缙云县公安局送缙云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二日(自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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