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9月10日上午,毛金明驾驶小型面包车从遂昌县妙高街道蔬菜公司驶往遂昌县***方向,当日10时05分许行至遂昌县***(S227)1公里700米路段时,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 29mg/100ml)。毛金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毛金明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遂昌县公安局送遂昌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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