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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卖淫嫖娼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龙公(治)行罚决字[2023]0017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杨**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龙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3月20日杨某到龙泉市***街道某某公寓实施卖淫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杨某行政拘留十日,罚款四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龙泉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龙泉市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