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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邦来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龙公(交)行罚决字[2022]0069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严邦来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花桥中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5日17时35分许,严邦来在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龙泉市木蕉线1公里10米路段,被龙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严邦来在明知道自己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严邦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龙泉市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