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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南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龙公(交)行罚决字[2022]0070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吴忠南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9月25日20时01分许,吴忠南驾驶小型轿车行经龙泉市***与***交叉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吴忠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对你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吴忠南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龙泉市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