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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相言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龙公(交)行罚决字[2022]0017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谢相言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镇中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2月17日10时00分许,谢相言驾驶无号牌金翌牌电动三轮车(车架号:L*************3,电机号:6***************8,该车经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载谢某某、毛某某行驶至龙泉市剑川大道(贤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交警依法检查核实,谢相言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故谢相言此次无证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谢相言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谢相言已满七十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