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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平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龙公(交)行罚决字[2022]0016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周光平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八都中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2月12日15时50分,周光平在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驾号:X1***773),经鉴定该车辆属机动车范畴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龙泉市八都镇新安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龙泉市公安局八都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现场查获。经执勤交警依法检查核实,周光平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故周光平此次无证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周光平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龙泉市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