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9月20日00时20分许,李小玲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泉市******路口路段时,经执勤交警依法检查,当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小玲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58mg/100ml(根据国家标准饮酒后驾车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已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临界值。另查明,2022年02月25日李小玲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于2022年03月02日被处罚款的处罚。故李小玲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李小玲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小玲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龙泉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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