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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玲(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龙公(交)行罚决字[2022]0069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李小玲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八都中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9月20日00时20分许,李小玲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泉市******路口路段时,经执勤交警依法检查,当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小玲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58mg/100ml(根据国家标准饮酒后驾车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已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临界值。另查明,2022年02月25日李小玲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于2022年03月02日被处罚款的处罚。故李小玲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李小玲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小玲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龙泉市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