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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川(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龙公(交)行罚决字[2022]0069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张川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安仁中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10日0时25分许,张川明知自己是饮酒后的状态,仍驾驶浙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龙泉市**附近路段,被设卡的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下检查,经对张川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74mg/100ml(根据国家标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另查明,张川于2013年10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同年被行政处罚;于2015年4月1日因危险驾驶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同年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张川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川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龙泉市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