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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宗益(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龙公(交)行罚决字[2023]0017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吴宗益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花桥中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3-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2月14日13时20分许,吴宗益在饮酒后的情况下,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龙泉市***(***)路段,被龙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检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mg/100ml(根据国家标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另查明,2020年3月18日,吴宗益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龙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于同年04月03日被行政处罚。故吴宗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吴宗益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龙泉市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