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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杰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龙公(交)行罚决字[2023]0017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张利杰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八都中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3-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3年3月18日0时56分许,张利杰驾驶小型轿车行经龙泉市******附近路段时,涉嫌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利杰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利杰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张利杰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张利杰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行政拘留送龙泉市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