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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海女吸毒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龙公(禁)行罚决字[2023]0016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董海女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龙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3-1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3年3月18日龙泉市公安局在办理雷**等人涉嫌吸毒案时将嫌疑人董海女于龙泉市***街道城东小区旁抓获,董海女系雷**的妻子,两人平时一同生活居住,雷**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到2023年2月份至3月15日期间雷**有在其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内吸食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冰毒,但未陈述董海女吸食毒品冰毒的行为。民警对董海女的毛发进行提取并送检后,检测结论是董海女头发距离根部3cm段头发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参照公安部对江苏省公安厅的《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批复》回复内容,董海女在笔录中提到的相关陈述,不能认定其有合理未吸食毒品的解释,应当认定其吸毒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对董海女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董海女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龙泉市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