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4日上午,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龙泉市**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实好小门管控,未落实查验访客码、亮健康码,工作人员未提醒访客佩戴口罩,未执行龙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2022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龙泉市**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应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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