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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殴打他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龙公(西)行罚决字[2022]0069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黄**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西街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8月13日晚上22时许,黄**与季*、季**等人来到龙泉市***综合执法局斜对面轻微事故现场,黄**与毛**因交通事故发生争执,后黄**踢了毛**左边大腿一脚。2022年8月17日,黄**被龙泉市公安局查获。黄**的行为已经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因毛**伤害后果显著轻微,属于情节较轻。另查明,黄**于2021年11月19日因容留他人卖淫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22年8月10日刑满释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对黄**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农商银行龙泉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