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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涉嫌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缙消行罚决字〔2023〕第010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林**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缙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3年05月23日,缙云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林某某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属于-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林某某罚款人民币伍拾元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将罚款交至建设银行缙云县支行各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