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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涉嫌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松消行罚决字〔2023〕第010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余**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松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3年05月24日,松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余某某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属于-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余某某罚款人民币伍拾元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各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