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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运政罚〔2022〕0137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叶**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3月08日09时24分,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丽水市莲都区和平路东站出口路段检查时发现叶**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叶**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肆角伍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