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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和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运政罚〔2023〕0156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诤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05月23日09时38分,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青田县海口镇G330高速出口处检查时发现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和记录。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