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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龙安政协罚决字〔2023〕第00000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刘**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安仁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刘**于2023年2月15日在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安仁镇庄头兰狮畈电站外河道内实施了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壹元整(¥91.00);2、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