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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龙泉市松娇水果店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龙小政罚决字〔2023〕第000001-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龙泉市松娇水果店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小梅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9-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龙泉市松娇水果店于2023年1月16日在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小梅镇金寺弄1号实施了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小梅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货值¥ 2,89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