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翁某某于2023年1月31日在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八都镇石川村坑步头实施了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