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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龙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0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翁**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龙泉市综合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3-2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翁某某于2023年1月31日在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八都镇石川村坑步头实施了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