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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靖哲地锅鸡店(经营者:彭志国)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椒白办罚决字〔2022〕第00000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台州市椒江靖哲地锅鸡店
执法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办事处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台州市椒江靖哲地锅鸡店(经营者:彭某某)于2022年8月10日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xx路xx号南x-x间实施了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