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钱**于2023年3月7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陶庄镇陶中村陶家池28号实施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