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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西塘镇阿德建材经营部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个人处置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善西塘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1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嘉善县西塘镇阿德建材经营部
执法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5-3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嘉善县西塘镇阿德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顾德祥。2023年4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嘉善县西塘镇西汉大道与大唐路交叉口北侧约500米处实施了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个人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9日下午,将嘉善县西塘镇西汉大道中天建设工地内场地上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个人刘某某,由刘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的轻型自卸货车进行运输,运往嘉善县西塘镇复兴大道中天建设工地。当该货车行驶至嘉善县西塘镇西汉大道与大唐路交叉口北侧约500米处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勘验,该处停有一辆车牌号为浙******的蓝色轻型自卸货车,车头朝北,车厢上方铺设有篷布,车厢内装有主要成分为泥土的建筑垃圾。经测量,该车车厢长约3.5米,宽约1.5米,高约0.4米,装载的建筑垃圾约2立方米。经调查,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交由刘某某个人运输建筑垃圾共计5车次,合计体积约10立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嘉善县西塘镇西汉大道与大唐路交叉口北侧约500米处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实勘验时间、地点、涉案车辆及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等事实;2、嘉善县西塘镇西汉大道中天建设工地内场地上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实勘验时间、地点及涉案建筑垃圾运输起点的基本情况等事实;3、嘉善县西塘镇复兴大道中天建设工地内场地上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实勘验时间、地点及建筑垃圾运输终点的基本情况等事实;4、刘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将嘉善县西塘镇西汉大道中天建设工地内场地上产生的建筑垃圾交其运输,运往嘉善县西塘镇复兴大道中天建设工地,且其未取得处置建筑垃圾的核准文件等事实;5、经营者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将嘉善县西塘镇西汉大道中天建设工地内场地上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个人刘某某,由刘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的轻型自卸货车进行运输,运往嘉善县西塘镇复兴大道中天建设工地等事实;另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据为凭。2023年5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善西塘综执罚告字〔2023〕第0001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3年4月19日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个人刘某某运输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个人处置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个人处置共计5车次,合计体积约10立方米,现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营业部(户名:嘉善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3*****************4)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