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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善西塘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3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刘**
执法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刘**。2023年5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嘉善县西塘镇南苑西路185号门前道路上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于2023年5月11日下午,占用嘉善县西塘镇南苑西路185号门前道路搭设脚手架,堆放建筑材料并进行装修施工,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勘验,该处道路上搭设有一副钢制脚手架,长约2米,宽约1米,高约2米,脚手架下方地面上放置了一台冲击钻,东侧地面上堆放着两堆水泥砖块,其中一堆水泥砖呈不规则形状堆放,另一堆水泥砖块整齐叠放,旁边还停放了两台劳务手推车,整个现场占地面积约为6平方米。另查实,当事人已于案发后改正了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整改后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明等材料。2023年5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善西塘综执罚告字〔2023〕第00013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3年5月11日在嘉善县西塘镇南苑路185号门前道路搭设脚手架,堆放建筑材料并进行装修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失且已于案发后改正了违法行为,现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营业部(户名:嘉善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3*****************4)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