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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地海罚〔2022〕2625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高**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3月21日12时14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建德市丰和建材有限公司码头水域检查时发现高**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