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结果详细信息
葛某某涉嫌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滨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6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葛**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杭州滨江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滨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62号。 二、案件名称:葛某某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案。 三、被处罚人:葛某某。 四、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葛某某于2023年02月14日19时30分利用一辆电动三轮车设摊贩卖炒饭,炒饭卖10元一份。2023年02月14日19时42分被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被查处时没有违法所得。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发出《查封扣押决定书》(杭滨综执查(扣)决字[2023]第0002062号)扣押当事人经营工具一辆电瓶三轮车,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滨综执责改字[2023]第0001507号)各1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属于一年内第一次违法行为。2023年02月09日20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 六、行政处罚的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自由裁量基准表》第51项,罚款数额计算公式:使用三轮车第一次罚款100)。 七、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佰元整(¥100.00)。 八、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 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九、行政处罚机关: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