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16日8时33分,当事人赵**未取得营业执照在萧山区红山农场团结路北端杭州杭州永信洋光电路段利用一辆电动三轮车作运载工具向路人售卖早餐(烤冷面、手抓饼、鸡蛋灌饼)。当事人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