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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是单位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交工罚〔2022〕033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陈**
执法部门: 【浙江省】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2-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09月08日14时29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人员在G60 沪昆高速公路金华互通至浙赣界 改扩建工程土建 03 标 K321+790 汽车天桥检查时发现陈**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陈**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是单位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叁拾陆元伍角肆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