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嘉兴安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6月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科技城(大桥镇)御上江南小区实施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2、没收品牌为威泰克斯型号为VXD-R70的中继台1台,品牌为摩托罗拉型号为XIR C1200 UHF的对讲机1台,品牌为威泰克斯型号为VX-351-CG613-5的对讲机1台,品牌为威泰克斯型号为EVX-531-G6-5的对讲机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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