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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海虹舫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经信罚决字〔2022〕第10010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绍兴市越城区海虹舫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陆平
执法部门: 【浙江省】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1-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海虹舫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197号实施了对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裁量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财物擅自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设备名称:对讲机,型号:TG-500)6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