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季*于2023年3月31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路南浩克智能装备建设项目工地实施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财物擅自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设备型号:GDL-20,序列号:D**********3)1台;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