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8日10时30分左右,当事人苟**在浦江县白马镇浦东村村口附近携一犬毛为白色的犬只外出,现场未使用犬链束缚犬只,也未采取其他防止伤害他人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