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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对养犬人违反规定妨害他人生活,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浦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01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苟**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管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3月18日10时30分左右,当事人苟**在浦江县白马镇浦东村村口附近携一犬毛为白色的犬只外出,现场未使用犬链束缚犬只,也未采取其他防止伤害他人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