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28日,当事人宁波海曙宗超电瓶车店的经营者将一处 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在宁波市海曙区咏归路139号(1-4)-5,主要为塑料外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 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 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营业部(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一楼)、各罚没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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