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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66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赵**
执法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30日,当事人赵**在宁波市海曙区柳汀新村61号北 侧利用电动车设摊售卖鸡蛋。经核实,当事人未办理过营业执照、另未能查 明违法所得情况。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 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营业部(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一楼)、各罚没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