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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67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马**
执法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30日,当事人马**将厨余垃圾(果藤,水果)和其 他垃圾(塑料包装袋)等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在宁波市海曙区咏归路31号附近的垃圾桶。本机关曾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但当事人仍未改正。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 例》第四十五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 法》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营业部(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一楼)、各罚没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