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傅**于2023年5月31日在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白云二村南门附近设摊贩卖杨梅,经营面积约0.4平方米。经核实,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也未办理其他相关证件。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缴款指定网点(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一楼)、各罚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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