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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水运罚〔2022〕7817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北海顺航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何昌钦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9月21日09时20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萧江码头检查时发现北海顺航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北海顺航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船停止经营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平阳昆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