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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温州)对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泰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5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杜**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泰顺县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3-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杜某某对车辆运输车轮带泥运行案,处罚决定书:温泰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55号 。杜某某于2023年03月08日15时30分在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G235国道路段实施了对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带泥运行”的规定,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3月14日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车轮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杜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杜某某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顺县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