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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2〕02604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伟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9月21日10时01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温州鹿城超限运输检测站岗亭检查时发现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