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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客运站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2〕02610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赵**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03月18日09时11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鹿城区牛山客运中心站前检查时发现赵**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赵**在汽车客运站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