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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湖运政罚〔2022〕01209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斯**
执法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12-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15日08时40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南门口检查时发现斯**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斯**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分行吴兴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