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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甬交工罚〔2022〕192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刘**
执法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慈溪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2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8月17日10时10分,慈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浒运公路坎墩永安路至新区滨海大道段工程监理办检查时发现刘**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刘**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整改并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慈溪市农村商业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